山东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商发〔2024〕3号
各市商务、财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强山东老字号规范管理,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档案馆联合制定了《山东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档案馆
2024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老字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老字号,是指厚植齐鲁文化和地域特色,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
第三条 山东省商务厅负责山东老字号认定及管理相关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档案馆(以下称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品牌认定为山东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山东老字号企业,建立山东老字号名录。
第四条 山东老字号的认定和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建设、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山东老字号认定以企业为主体,认定企业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企业应注重在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的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山东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
(二)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和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山东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八)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山东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山东老字号名录。
山东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主要通过山东省老字号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fuwu.hao1956.com)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商务厅发布通知。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通过山东省老字号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守正创新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
省管企业可通过其一级集团(总公司)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省商务厅申报。
第十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名单,并优先推荐已被认定为市级老字号3年(含)以上的企业。
推荐名单应当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省老字号企业协会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在省商务厅网站对拟认定的山东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省老字号企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省商务厅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列入山东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授予山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山东老字号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 山东老字号标识属省商务厅标志,山东老字号企业可依据《山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详见附件),使用山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山东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商标、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老字号公共服务平台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四)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按照山东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省商务厅收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山东省老字号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山东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过山东省老字号公共服务平台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开展山东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红绿灯”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山东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并建立创新发展评估模型,原则上每年对山东老字号企业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分别采取通报表扬、约谈警示等措施。
第十八条 山东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企业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在山东省老字号公共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的;
(三)山东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山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九条 山东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商务厅暂停其山东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山东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山东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山东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条 山东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商务厅将其移出山东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山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山东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山东老字号和山东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山东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山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山东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山东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山东老字号名录、收回山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作出暂停或收回山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山东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山东省老字号公共服务管理平台中通报并在省商务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山东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山东老字号。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山东老字号企业违反《山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省商务厅和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山东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被暂停山东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山东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山东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山东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山东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认定的山东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山东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鲁商办发〔2022〕1号)、《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老字号”标识使用规范的通知》(鲁商字〔2017〕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附件
山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老字号信誉,加强对山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山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山东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山东省商务厅对山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山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山东老字号标识适用于省商务厅认定的山东老字号及山东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山东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山东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山东老字号标识属省商务厅所有,由标准图形和山东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山东老字号3色标识。山东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详见《山东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
第六条 山东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山东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山东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山东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山东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 山东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省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发山东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山东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十二条 山东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山东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三条 被省商务厅移出山东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山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省商务厅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山东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山东老字号标识;山东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省商务厅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四条 山东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山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山东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规定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五条 山东省商务厅向申请使用山东老字号标识的山东老字号企业提供标识源文件。
附:山东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
附
山东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
1.标准图形
2.标准字体
3.标准颜色
4.标准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