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其审理关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关乎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期,雨城区人民法院草坝法庭结合2022年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审理情况,精心筛选并发布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以期指引劳资双方准确把握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增强双方维权意识和依法用工意识,着力维护和保障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就业环境。
本期,选取其中4起典型案例进行刊登,希望大家通过身边的案例,增强依法维权、理性维权的法律意识,也引导劳资双方建立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
案例一:
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劳动者有权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吗?
基本案情:范某于2020年11月11日入职某工程公司。后公司通过微信向范某发送空白劳动合同让其签订,范某未予签订。范某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范某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据此终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劳动者有权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该规定基于用人单位负有用工管理职能且较劳动者处于优势地位,书面劳动合同有利于固定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原则上,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无需考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哪方过错导致。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二:
劳动者以“个人原因”离职后,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0日,陈某入职某汽车公司工作。后公司未按月发放劳动报酬。2021年10月27日,陈某提出离职申请,辞职报告载明“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陈某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驳回陈某要求某汽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劳动者以“个人原因”离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陈某辞职系个人原因,并非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故陈某要求汽车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三: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基本案情:2020年4月1日,葛某入职某快递公司工作。2020年8月1日,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收款管理办法》,并于同年9月向劳动者公布,该办法第2条载明,收派员出现无故晚交现金收款超三个自然日或查实确属挪用公款的,不论金额大小,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葛某于2021年6月8日收到客户月结款1247元,于2021年6月18日收到客户月结款1334元。两笔款项葛某均于2021年6月22日向公司支付。2021年7月10日,公司在征求公司工会意见后向葛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葛某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要求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法官表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首先,公司依据《收款管理办法》系通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且进行了公示,故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其次,葛某作为劳动者,确有违反前述《收款管理办法》所载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公司作出解除与葛某劳动关系的行为有事实依据;再次,公司建立有工会组织,在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之前通知了公司工会,书面解除通知也送达了劳动者,故公司的解除行为程序合法。综上,公司系合法解除与葛某的劳动关系,快递公司无需支付葛某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