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疫情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秩序,对企业的正常生产造成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如今,疫情形势渐趋平稳,政府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为了帮助老字号企业充分了解国家、省里对复工复产的支持政策,省老字号企业协会积极梳理与减税降费、复工复产、援企稳岗、缓解成本、金融支持五个方面相关扶持政策,务请查收:
一、减轻税费负担
1、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对纳税人提供旅游娱乐、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4、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6、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8、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10、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11、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12、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负责)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1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残保金。对因疫情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政策依据】《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14、疫情防控期间,省市场监管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减收50%。
【政策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复工复产十三条措施》(鲁市监综字〔2020〕45号)
二、推进复工复产
1、登记许可网上办理。企业登记“全程网办”。企业(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全程网办”审批,登记材料免费寄递,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根据企业需要,依法快速调整行业用语和经营范围,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
【政策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复工复产十三条措施》(鲁市监综字〔2020〕45号)
2、证照联办。对同时提出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申请或提出不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打通企业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办理通道,实行“一次申请、分头受理、并联审批、依序发证”证照联办。
【政策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复工复产十三条措施》(鲁市监综字〔2020〕45号)
3、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
【政策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复工复产十三条措施》(鲁市监综字〔2020〕45号)
4、实行告知承诺。对食品相关产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采用自我声明承诺方式的特种设备许可延续换证申请,实行承诺发证。对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省自贸试验区外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的,实行告知承诺发证。
【政策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复工复产十三条措施》(鲁市监综字〔2020〕45号)
5、免核查发证换证。变更或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政策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复工复产十三条措施》(鲁市监综字〔2020〕45号)
6、全面推行“两步申报”、“两段准入”改革措施,实行“先放后检”“即报即放”“即查即放”,全力保障生产和恢复生产必须的原材料进口。
【政策依据】《青岛海关关于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意见》(青关综发〔2020〕34号)
7、对企业复工复产所需原材料及成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多元化作业模式办理通关手续。
【政策依据】济南海关关于印发《济南海关帮扶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济关综发〔2020〕21号)
8、与河北、江苏、安徽、河南互相承认临省颁发的企业生产原料、产品、农民工返岗包车等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体温正常的司乘人员快速检查,快速放行。
【政策依据】《关于商情建立省际运输通行互认机制的函》(鲁交运管函〔2020〕8号)
三、强化援企稳岗
1、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2、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4、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鲁发电〔2020〕12号)
5、对依法参保、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6、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7、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按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政策依据】《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8、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依据用工数量和新增用工数量,给予一定用工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9、现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适当顺延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10、有效降低企业信用风险。企业受疫情影响有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可为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加快办理失信企业信用修复。
【政策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11、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疫情期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不对未开展技术等级评定车辆年审,逾期和到期未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处罚。
【政策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交运管明电〔2020〕5号)
12、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达产,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13、对2020年2月10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鲁发电〔2020〕12号)
14、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到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
【政策依据】《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四、缓解成本压力
1、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房租;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它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4至6月份租金。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2、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4、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5、对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各市可根据当地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水、用气负担。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6、允许企业门店阶段性报停取暖费并返还停暖期间费用。取消“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等限制,实行“先办理,后补材料服务”,随时根据企业需求及时受理。对需要办理暂停、减容、恢复等用电业务,取消“5个工作日申请”等限制,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含节假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7、对参与国家和省组织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按省内调运30%、跨省调运50%的比例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8、各市可对疫情期间承担居民生活保障任务的批发零售企业和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各市可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鼓励景区、酒店在疫情期间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升级。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9、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对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由电网企业适当追溯减免时间(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93号)
10、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以上部分按实计收电费,暂停执行“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的电价政策(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93号)
11、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
12、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
13、非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合同内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结算价格一律下浮,综合平均城市门站结算价按不超过1.957元加省内管输价格确定(见附表)。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61号)
五、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3、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6、省内各金融机构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的企业减免罚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7、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新发放贷款平均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去年年末水平,续贷业务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前合同。督促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金融需求,开发专属的信贷产品,保障企业流动性资金需求。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8、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延期收取保费,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政府规定和客户申请,适当延长与企业经营相关保单的保险期限。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9、各市可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不超过1年。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10、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激励作用,引导相关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低担保费率。疫情期间,奖补资金支持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并取消反担保要求。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鲁工信发〔2020〕1号)
11、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12、省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平台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主动了解中小企业贷款到期情况,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做好对接服务,做到应转尽转。涉及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的转贷业务做到当日受理办结,督导市县业务运营机构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疫情期间转贷基金使用优惠费率标准(0.08%以下)。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鲁工信发〔2020〕1号)
13、放宽续贷业务办理条件(1)银行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将本行无还本续贷等产品及服务扩展至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2)在整体风险可控前提下,银行机构适度放宽小微企业申请无还本续贷产品的条件,可不受已有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疫情期间产生的逾期记录等方面的限制。(3)对于已经办理续贷的企业,由于疫情影响到期仍无法归还贷款的,在国家疫情防控时期,银行机构在严格把握连续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的有关要求及其他条件基本正常的情况下,可根据客户申请继续为其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4)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还款困难的重点行业企业,银行机构可适当放宽再融资类业务办理条件,在坚持风险敞口不扩大原则下,可不受贷款本金压缩比例要求限制,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5)对于贷款已出现逾期或存在积欠利息,但确属与防疫物资生产销售相关的企业,银行机构可在整体风险可控前提下为其办理展期、再融资等业务。
【政策依据】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做好贷款业务资金接续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20〕33号)
14、丰富续贷业务办理方式。(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居民服务等行业,符合相关条件且授信在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确有相关资金接续需求的小微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可依规提供续期最长1年的服务,授信金额可维持不变。(2)疫情防控期间,银行机构可探索将防疫物资生产销售相关企业补充纳入本行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并按照名单内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办理标准为其提供续贷服务。(3)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银行机构采用不增加新的附加条件、不强制要求额外提供新资料、不强制要求新增增信措施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续贷业务。(4)对于与防疫物资生产销售相关的企业贷款即将到期但尚未到期的,鼓励银行机构提前通过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等手段缓解企业还款压力。
【政策依据】《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做好贷款业务资金接续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20〕33号)
山东省各地市老字号企业的复工复产正加快推进中。政府精准施策、社会慎终如始,防疫不松懈,复工铆足劲!
一直“勇立潮头 敢为人先”的老字号们,让我们一起建设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良好文明经济社会运动新秩序,自觉践行各项精准防疫新规程,共同构建文明生活新时尚。
疫情当前,科学复工。众志成城,共抗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