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济南市近日印发《济南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行动计划》(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要求,到2020年年底,改制企业1250家以上,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企业300家以上,力争上市公司新增10家以上,“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新增120家以上,累计直接融资额突破1500亿元。
《行动计划》提到,对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再融资并将并购标的或融资额50%以上投资济南的,按照实际并购资产额、融资额的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济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补助,并分别补助引进该企业的县区或部门20万元、10万元。在济南合法设立的拟上市公司有限合伙形式的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解禁限售股的,按形成的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补助。
附:济南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行动计划
为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四个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四个中心”建设任务和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指标体系,抓住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机遇,以组织开展“企业上市推进年”活动作为推进产业金融中心建设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组织领导机制,积极推进我市优质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挂牌加快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实施兼并重组、直接融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作用,全面提升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年底,初步建成结构与功能较为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设多层次股权市场,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培育各类要素市场,全面完成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任务,改制企业1250家以上,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企业300家以上,力争上市公司新增10家以上,“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新增120家以上,累计直接融资额突破1500亿元。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政策支持,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1。降低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成本。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要求开展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规模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在中介机构出具完成改制的相关意见后,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一次。
2。完善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后备资源培育以及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建立市、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下同)企业改制综合服务平台,为改制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企业因规范改制、上市、挂牌需审批或出具相关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各县区政府对本地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负主体责任,根据改制企业实际情况实施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影响企业改制工作的障碍,县区权限内不能解决的相关重大事项,及时报市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对每年在全市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绩效评价中成绩较好的县区,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3。提升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培育水平。完善上市重点后备资源库,以项目储备库为基础,探索打造资本市场资源培育孵化中心、常态化投融资项目对接路演中心,不定期开展投融资对接路演活动,促进企业与资本、信息、技术高效对接。对后备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后备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之前所上项目未进行项目审批报备、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给予补办;涉及补办不动产权证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企业采取相关补救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符合补办不动产权证条件的,给予补办;若企业现状与城乡规划不相符,可专题研究调整规划,对涉及规划、国土等相关问题经市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同意并履行规划调整程序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有关环保项目审批、历史遗留问题由环保部门督促协调解决。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优先核准或备案,所需建设用地、环境容量、能源供应、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等要素优先解决;企业资产变更、过户及企业股权内部重组转让而产生的对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相应补助;重点后备企业与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成功实施股权融资,融资所占股本超过总股本5%,股权交易的市盈率大于8倍的,按其融资当年对市、县区两级财政新增贡献给予补助。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按转增注册资本金形成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80%奖励给相应持股人。
(二)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1。推动国有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步伐,确保2019年完成全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各类资本市场,加大改制上市力度,具备条件的要加快整体改制,实现整体上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要推动主业资产上市。引导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通过首发、借壳、并购等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推动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和与现有上市公司业态无关联且经营业绩相对稳定的二级及以下企业到“新三板”、省内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力争到2020年,有3家以上优势骨干国资企业在主板上市,2家国资企业在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3家以上国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鼓励已上市国有控股公司并购重组或整体上市。用好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参与国际国内并购等。积极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整合。
2。引导企业选择合理路径挂牌上市。引导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发行地点,科学规划发展路径。坚持境内和境外上市并重、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并重、上市和挂牌并重,实施多层次、多渠道上市挂牌公司增长计划。对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争取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争取在创业板上市;对初创型、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争取在“新三板”和省内区域股权市场挂牌;鼓励外向型或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企业到境外上市。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新三板”挂牌企业自挂牌第2年起,当年净利润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补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改制过程中按照挂牌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挂牌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挂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享受该项补助的企业如再申报《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6〕15号)规定的拟上市企业财务调整规范补助的,需扣除本项补助金额。鼓励境内外中介机构积极推动我市企业通过首发上市、买壳、借壳、吸收合并等形式实现上市和在“新三板”挂牌,每成功上市1家公司,奖励服务其上市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10万元;每成功在“新三板”挂牌1家公司,奖励服务其挂牌的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5万元。
3。支持我市上市公司做大做强。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质押、债转股等方式募集资金,增强资本实力。鼓励主业不突出、资产质量较差、盈利水平低的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主营业务重组和债务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境内外并购,提升服务地方经济能力,发挥“以大带小”作用,推动传统产业聚集提升,实现打造一个大企业、带动一个产业链、形成一个产业集群的目标。对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再融资并将并购标的或融资额50%以上投资我市的,按照实际并购资产额、融资额的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补助,并分别补助引进该企业的县区或部门20万元、10万元。在我市合法设立的拟上市公司有限合伙形式的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解禁限售股的,按形成的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补助。
4。开拓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强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债券发行平台的合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和创新性债券品种进行融资。推动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PPP等项目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盘活存量资产,力争将实体经济优势转化为资本竞争优势。
5。提供多渠道融资增信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充分发挥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作用,研究设立市股权质押增信引导基金和债券融资风险缓释引导基金,运用市场机制为“新三板”和符合增信条件的企业进行股权质押或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引导基金增值收益部分可适当让利。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打造资本市场产业集聚区。
1。建设基金产业集聚发展载体。通过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动式生态优化等方式,规划打造中央商务区私募基金特色园区或投资大厦等基金业聚集载体,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打造特色“基金小镇”,增强协同发展效应,促进产业链式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资本市场集聚区加快形成。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自营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2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40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300万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我市的,按照并购交易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并购交易额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100万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2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40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300万元。对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较大的,由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补助标准。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2。加大对股权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引进和培育相结合,集聚一批以境内外知名基金为核心的专业化股权投资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在我市探索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加大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我市非关联企业,投资期限在2年以上,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多家企业的可合并计算;有市、县区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按其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经营及投资退出过程中,按其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2年按照企业对我市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补助,后3年按照企业对我市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四)培育壮大要素市场,提升资源集聚配置能力。
1。壮大要素交易市场。积极协调省级主管部门对我市发展要素市场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支持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创新金融产品,延伸业务链条,扩大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借助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在全省交易市场中的核心效应和专业优势促进各类要素市场集聚发展。支持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探索开展碳排放权、知识产权、农林产权等权益类交易业务,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资源配置能力的权益类交易市场,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区域辐射带动能力。
2。探索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充分利用省会资源优势,围绕实体经济发展需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设立矿产、农畜产品等方面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提供定价、贸易、物流、风险控制、供应链融资等系列服务。积极争取国内外期货交易所在我市设立大宗商品交割库。鼓励本地期货公司、交易场所加强与国际知名期货机构合作,合资设立分支机构,探索发展商品期权等衍生品场外市场,完善多层次衍生品市场体系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市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对全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作用,对县区或有关部门提出的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的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及产权确认等疑难问题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予以研究解决,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工作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对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工作加大督查力度。各县区要将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完善相应组织领导机制,制定扶持政策,落实专项经费,强化协调指导,并于每季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动本地区资本市场发展工作情况。
(二)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注重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的助推作用,协助证券监管部门支持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公司等服务机构在我市健康发展,为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融资提供优质服务。建立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报备制度,根据上市成功率、执业能力和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综合信息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及时通报各类中介机构的业绩和服务情况;对资信良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要积极向社会和后备资源培育库企业宣传推荐;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要予以通报并列入“黑名单”。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引导我市区域内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私募机构、“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联盟等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自我管理和监督。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与上级金融管理部门的交流协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风险监管与处置责任,健全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对依法设立的各类权益类交易场所、介于期货与现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加大监管力度,配合证券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探索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区域资本市场研究咨询机构,为全市资本市场发展出谋划策。定期组织专家为后备企业开展咨询辅导等服务,通过组织培训、高层论坛等形式普及资本市场知识,提升企业家及全社会的资本市场发展意识,营造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其他
(一)本计划规定的扶持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涉及的各项补助费用,由市本级与相关企业纳税所在县区按5∶5的比例共同分担。各级政府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享受本计划补助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补助资金。
(三)本计划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