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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拖欠农民工工资?这部法律提供维权保障!
2022-11-10 11:10   来源:   点击量 :2590

拖欠农民工工资?这部法律提供维权保障!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怎么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这部法律告诉您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法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农民工索要工资维权有困惑,请看下面内容为您答疑解惑!

农民工工资支付

01

1、工资可以通过哪些形式支付呢?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2、工资能用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扣吗?

不可以。用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是违法行为。

3、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日期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4、如果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怎么办?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5、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除了按时支付外,还有哪些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6、用人单位编制书面工资台账需要记录哪些内容?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工资清偿应当找谁

02

1、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应该找谁清偿?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2、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欠薪,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农民工是被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拖欠工资情况,应当找谁清偿?

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4、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找谁清偿?

由发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并可依法追偿。

5、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找谁清偿?

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6、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找谁清偿?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7、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找谁清偿?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8、用人单位被注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找谁清偿?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03

1、建设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需要做好哪几件事?

(1)开工之前,必须要准备满足施工所需要的全部资金,否则,工程项目不得开工;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资通过后,才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须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建设单位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须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且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4)建设单位每月须按时向施工总承包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内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5)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6)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每月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必须继续履行;

(7)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8)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用工管理,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需要做好哪几件事?

(1)须与分包单位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合同中须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2)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

(3)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工资的,须公示30日后,申请注销账户;

(4)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用工实名登记;

(5)须在项目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表;

(6)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7)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追偿;

(8)工程项目转包,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追偿;

(9)每月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10)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11)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公示牌;

(12)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的,导致工资被拖欠,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3、农民工工资的核算和发放流程有哪些?

(1)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

(2)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分包单位将当月工程进度情况及工资支付表一并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3)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提供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凭证。

4、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班组长要求农民工把本人的工资卡交由其保管,是否合法?

不合法。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来源:法治大英、法治城北